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5月14日下午收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及传票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傅岳富、陈永锋、王红英、王斐、王惠、邱燕平、周金良、高屹城、胡兰、傅志庭、方勤11名
投资者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1日出具的证监罚字[2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内容,以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为案由,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575,760.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公证费用。
二、案件目前进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公司送达(2008)银民商初字第95-105号应诉通知书。上述诉讼事项将于2008年6月16日、17日、18日、19日、24日、25日、26日、27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公司将聘请律师搜集证据积极应诉。
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咨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于截至目前已过诉讼时效,基本可排除其他投资者起诉的可能性,故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为本次涉案金额和诉讼费、公证费等,初步估算金额约在65万元左右。
五、备查文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银民商初字第95-105号应诉通知书;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三)上述11名投资者民事起诉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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