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我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事宜 2003年11月20日,我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北京戈德
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07年11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归还第一期借款1400万元,但由于目前公司现金流较为紧张,无力偿还上述借款。2007年12月26日,按照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由于我公司违约,国开行向我公司发函,宣布我公司4100万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公司在2008年1月2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2008年2月2日,国开行发函称将对我公司提起诉讼(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07年年度报告)。
截至5月13日,公司未收到国家开发银行等关于此借款事宜的任何消息,为避免误导
投资者,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特进行提示性说明。
二、关于石景山农行诉我公司借款一案 4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
1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6年10月17日,我公司向农行石景山支行申请贷款72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10月16日,用于原公司赛阳特种
水泥制造分公司建设,北京市门头沟区赛阳特种水泥厂(即原公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以其机器
设备为此次贷款提供了担保。2007年10月1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未及时偿还上述借款,农行石景山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主要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西风光
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七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以其抵押物的相应价值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 有关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5月13日,公司仍未偿付上述借款;上述诉讼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诉讼虽未达到公司应披露的重大诉讼的条件,但为保证投资者合法权利和知情权,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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