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国海外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4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
市场,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似风险因素外,
香港等海外
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的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国家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其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 ■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A15版)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重要提示 1.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34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境外托管人为纽约银行;境外投资顾问为富通
基金管理公司。
4.本基金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
上海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光大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发展银行”)、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证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国际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信证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证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金通证券”)、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证券”)等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7.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内,本基金募集期内预定的募集规模为20亿
美元(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
如果募集期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8.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9.各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1000元,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0.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用于投资海富通精选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海富通
股票基金、海富通
货币市场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基金或海富通精选贰号基金的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5月14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的《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联合证券、广发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东北证券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
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发行的第一只以在香港、
美国等海外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具有“
中国概念”的
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产品。本基金为股票型开放式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60%-100%,再考虑到跨境投资的因素,投资风险较高,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
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投资者除应考虑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所涉风险外,还应特别注意与跨境投资有关的风险;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响本基金投资盈利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能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因市场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当市场发生较大不利变动时,投资人可能蒙受较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此外,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四、管理风险: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第一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产品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品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六、信用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产品收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七、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八、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除以上风险因素外,投资者还可能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
衍生品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特定风险。这些风险均有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海外,基金代码:519601 )。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目标 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内,本基金募集期内预定的募集规模为20亿美元(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募集上限,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6.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
全球及内地经济状况以及政策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7.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能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所谓“中国概念”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投资比例为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为0%-40%。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以及投资比例需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9.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14000多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3,或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址。
中国建设银行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 在中国银行所有32个一级分行、400多个城市、10000多个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国银行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所有36个分行的20,000 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认购及其他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国工商银行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 在中国农业银行37个一级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的20000多个基金代销营业网点均接受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国农业银行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邮政储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共31个省(区、市)的15000余个网点办理代销基金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服务电话:1118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址:www.cpsrb.com (6)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在以下125个城市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常州、苏州、昆山、常熟、张家港、吴江、太仓、无锡、江阴、宜兴、扬州、仪征、杭州、富阳、建德、桐庐、萧山、余杭、临安、宁波、慈溪、奉化、余姚、绍兴、上虞、嵊州、诸暨、新昌、
轻纺城 、南京、镇江、丹阳、徐州、合肥、芜湖、南昌、沈阳、鞍山、长春、哈尔滨 、大庆、大连、辽阳、烟台、重庆、江津、成都、都江堰、攀枝花、遵义、贵阳、昆明、玉溪、武汉、郑州、长沙、岳阳、宜昌、广州、顺德、南海、福州、福清、南宁、厦门、西安、兰州、洛阳、北京、石家庄、鹿泉、唐山、包头、青岛、太原、晋城、威海、济南、潍坊、淄博、泰安、 济宁、海口、琼山、三亚、天津、深圳、乌鲁木齐、南通、温州、嘉兴、海宁、延边、抚顺、吉林、秦皇岛、丹东、锦州、柳州、黄石、新余、九江、中山、桂林、湖州、泰州、靖江、景德镇、安庆、营口、齐齐哈尔、阿城、黑河、蚌埠、淮南、武昌、珠海、汕头、东莞、佛山、揭阳、自贡、楚雄、曲靖。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交通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在以下33个城市的423个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深圳、上海、武汉、北京、沈阳、广州、成都、兰州、西安、南京、无锡、苏州、重庆、大连、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南昌、长沙、福州、泉州、青岛、天津、济南、烟台、乌鲁木齐、昆明、合肥、厦门、哈尔滨、郑州、东莞。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拨打招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招商银行网址:www.cmbchina.com (8)深圳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在以下18个城市的223个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州、大连、济南、青岛、南京、重庆、成都、海口、昆明、杭州、宁波、温州、珠海、佛山。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拨打深圳发展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01。
深圳发展银行网址:www.s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以下33个城市的分支机构指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哈尔滨、大庆、沈阳、大连、长春、石家庄、天津、郑州、济南、西安、烟台、合肥、太原、上海、重庆、青岛、深圳、广州、珠海、汕头、海口、昆明、武汉、厦门、成都、福州、苏州、南京、杭州、长沙、南宁、宁波。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光大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中国光大银行网址:www.cebbank.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以下30个分行的414家指定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集中申购业务:
上海、北京、杭州、宁波、南京、温州、苏州、重庆、广州、深圳、昆明、芜湖、天津、郑州、大连、济南、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青岛、太原、长沙、哈尔滨、南宁、南昌、乌鲁木齐、长春、呼和浩特、合肥。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
浦发银行 客户服务热线:9552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址:www.spdb.com.cn (11)广东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在以下29个城市的494家营业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宁波、温州、南京、无锡、大连、沈阳、大庆、郑州、昆明、武汉、深圳、珠海、汕头、东莞、佛山、江门、中山、惠州、肇庆、梅州、湛江、茂名、清远、河源、阳江。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拨打广东发展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08。
广东发展银行网址:www.gdb.com.cn (12)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在以下55个主要城市的124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上虞、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合肥、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芜湖、金昌、兰州、南宁、青岛、咸阳。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在以下21个城市的41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中山、佛山、东莞、深圳、南京、徐州、如皋、常州、苏州、杭州、绍兴、宁波、武汉、长沙、西安、成都。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
证券咨询电话010-8486481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信证券网址:www.ecitic.com (14)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在以下31个城市54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北京、天津、哈尔滨、黑河、大庆、齐齐哈尔、长春、上海、深圳、福州、佛山、江门、武汉、长沙、东莞、惠州、海口、顺德、广州、南宁、湛江、重庆、成都、遵义、内江、乌鲁木齐、昆明、西安、南京、丹阳。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光大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光大证券网址:www.ebscn.com (15)国泰君安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在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99个主要城市的161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国泰君安证券网址:www.gtja.com (16)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
连云港 、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10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信建投证券网址: www.csc108.com (17)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在以下17个省、4个直辖市、3个自治区的49个城市8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南京、镇江、常州、无锡、江阴、苏州、张家港、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盐城、徐州、成都、武汉、恩施、黄冈、孝感、荆州、宜昌、广州、深圳、沈阳、大连、北京、天津、重庆、泉州、绍兴、包头、长春、长沙、岳阳、福州、海口、合肥、南昌、青岛、梧州、西安、郑州、哈尔滨、宁波、石家庄、银川、当阳、营口。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拨打华泰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华泰证券网址:www.htsc.com.cn (18)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在以下27个主要城市的6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桂林、天津、苏州、西安、柳州、济南、重庆、青岛。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95565、4008888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招商证券网址:www.newone.com.cn (19)兴业证券 兴业证券在以下18个城市24家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拨打兴业证券咨询电话:17989(福建省内),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兴业证券网址:www.xyzq.com.cn (20)长江证券 长江证券在以下27个城市52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齐齐哈尔、沈阳、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广州、福州、厦门、佛山、武汉、郑州、乌鲁木齐、荆州、十堰、黄石、宜昌、荆门、仙桃、重庆、成都、西安、南京、杭州。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拨打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长江证券网址:www.cz318.com.cn (21)联合证券 联合证券在以下19个城市4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成都、哈尔滨、济南、南昌、十堰、长沙、沈阳、牡丹江、长春、海口、合肥、仪征、杭州、厦门。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拨打联合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合证券网址:www.lhzq.com (22)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在以下64个城市的135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哈尔滨、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南平、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
高明、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等。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拨打广发证券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广发证券网址:www.gf.com.cn (23)中银国际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在以下17个城市的19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武汉、海南、三亚、南京、重庆、杭州、深圳、牡丹江、沈阳、大连、哈尔滨、成都、北京、天津、郑州、广州。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拨打中银国际证券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银国际证券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4)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在以下12个城市的56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上海、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江苏、浙江、广东、广西。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方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东方证券网址:www.dfzq.com.cn (25)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在以下28个城市的42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北京、上海、广州、佛山、惠州、珠海、肇庆、天津、成都、绵阳、福州、长春、大连、哈尔滨、烟台、长沙、武汉、南京、杭州、萧山、义乌、无锡、昆明、合肥、沈阳、太原、厦门。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信证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国信证券网址:www.guosen.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在以下65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揭阳。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国银河证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平安证券 平安证券在以下15个城市的2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大连、深圳、广州、海口、上海、南京、杭州、青岛、武汉、成都、重庆、珠海、乌鲁木齐。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平安证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平安证券网址:www.pa18.com (28)世纪证券 世纪证券在以下14个城市21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上海、深圳、广州、北京、长沙、岳阳、昆明、南京、南昌、新余、抚州、成都、天津、哈尔滨。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世纪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世纪证券网址:www.csco.com.cn (29)中信金通证券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25个主要城市的36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开放式证券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杭州、萧山、临安、桐庐、嘉兴、海宁、嘉善、桐乡、平湖、海盐、湖州、德清、长兴、金华、义乌、东阳、浦江、诸暨、嵊州、台州、温岭、余姚、温州、乐清、上海。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9659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信金通证券网址:www.bigsun.com.cn (30)东北证券 东北证券在以下19个城市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长春、北京、武汉、太原、上海、杭州、南京、深圳、重庆、吉林、延吉、辽源、松原、白山、通化、四平、白城等。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东北证券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东北证券网址:www.nesc.cn 10. 直销机构和直销地点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8780084 联系人:喻群 (2)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拨打电话:40088-40099进行预约,本公司将安排上门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 传真:021-38780084 联系人:包瑾 11.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募集期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2.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募集,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1.2%,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因此,可能会出现认购的实际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 万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并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20%)=98,814.2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914.23 份。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5)已购买过海富通精选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海富通股票基金、海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基金和海富通精选贰号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6)缴款方式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本基金募集实行“末日比例配售”销售机制。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20亿美元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20亿美元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末日比例配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期末日前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成功,对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剩余额度,予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X亿元-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募集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销售机构 (一)中国建设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17:00 。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正常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等);
b.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地 19 位储蓄卡;
c.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d.对提交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
封闭式基金账户代码卡的投资者,此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被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封闭式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建行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在建行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投资者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个人投资者认购所需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证券卡;
c.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
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二)中国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注: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
b.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c.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d.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c.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3)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三)中国工商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2)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工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3日以后到工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个人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2)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3)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工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7)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已通过工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四)中国农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
(2)开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农业银行客户资料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下转A14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6.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7.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5.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如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业务;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11.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0.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责任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由于投资市场清算交割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导致相应的基金的清算交割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清算交割规则和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修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大会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
(下转A14版)
标签:安徽 北京 东方证券 分红 封闭式基金 福建 富通 甘肃 高明 工商银行 股票基金 光大银行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汇率 会计 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基金 机构 机构投资者 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 吉林 建设银行 江苏 江西 交通银行 交易所 金融 开放式基金 理财 利率 辽宁 美国 美元 内蒙古 宁夏 农业 农业银行 破产 青海 全球 券业 人民币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 深圳 审计 世纪证券 市场 四川 天津 统计 投资者 外汇 外汇管理局 西藏 香港 销售 新疆 新兴市场 衍生 银河 银行业 邮政 云南 债券基金 浙江 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时报 证券市场 证券咨询 中国 中国概念 中国银行 中银国际 重庆
品种:(000686)东北证券 (000783)长江证券 (0165.HK)中国光大 (0257.HK)中国光大 (0323.HK)马 鞍 山 (0688.HK)中国海外 (519601) (600000)浦发银行 (600030)中信证券 (600036)招商银行 (600790)轻纺城 (600837)海通证券 (601008)连云港 (601328)交通银行 (601398)工商银行 (601939)建设银行 (601988)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