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上接D17版)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并经过大量实证研究,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全面的对股票进行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不投资于债券市场衍生工具。此外,在符合法律法规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本基金可适当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日常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总体投资政策、方针和目的,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建立、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个阶段: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的建议,包括了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的建议、行业意见与建议,并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回顾本基金的投资及过往业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此后阶段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投资顾问的资产配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的会议,并在基金管理人的分析师和投资顾问的全球行业分析师之间将建立一对一的联系,进行定期观点交流及技术支持。

2.组合建立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投资顾问提供的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的研究平台为主,并适当参考投资顾问的个股专门分析及判断意见,进行股票的选择与组合构建。

4.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易指令,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执行。

5.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相关制度、平台与系统建立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中国指数(以美元计价)。
作为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一直在为全球的投资专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指数体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专门为QDII业务发布了MSCI中国股票指数系列,包括了三个系列,共计14个指数,按照投资对象包括A股B股H股、红筹股、P股和香港股票等进行分类。其中,MSCI中国指数的成分股主要包括了H股、红筹股、P股和少量B股(截至2007年9月)。
MSCI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注:1、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应采取相同的计价货币;
2、如果未来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作出调整的,本基金将遵循调整后的投资比例。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代理投票

1、投票表决基本原则
(1)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2)在投票表决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为基本原则,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3)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票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投资者利益重于公司利益。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任命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确保该机制得以贯彻。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

3、参加股东大会的程序
原则上,对持有的所有股票股东大会均需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参加表决。尤其是进入前十大重仓股的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
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基本程序如下:
(1) 研究拟议事项。上市公司发布通知后,基金经理、股票分析师对拟议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案,提交投资部内部讨论。
(2) 提交书面报告。相关基金经理和股票分析师对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议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投票意见。报告由投资总监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就有关事项取得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投票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相应的书面纪要交由风险稽核部保管。
(3) 办理相关手续。对拟参加的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与上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拟由股票分析师出席的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实施内部授权。
(4) 撰写会议纪要。参加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需要就会议内容、表决事项,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5) 所有投资决策记录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完好地保存。

(十一)证券交易

1、经纪商的甄选和确定
由投资部全体业务人员遵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主观性评议,独立的评分,形成经纪商排名及经纪商甄选意见,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生效和实行。
经纪商推荐和甄选的标准:
(1)交易量市场排名;
(2)综合研究能力;
(3)客户服务质量。

2、经纪商的评估
对经纪商的评估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
(1)交易执行结果评估,占20%的权重。评估内容包括:
1)交易执行效率评估。交易指令分发到经纪商后,经纪商执行指令的及时性;
2)交易执行质量评估。交易结果的执行价格与市场均价做比照,确保交易价格最优。

(2)经纪商综合研究能力评估,占80%的权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能力;
2)沟通渠道/客户服务支持;
3)公共关系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等。
3、对经纪商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一季度交易量的分配。
4、对于关联方的评估和交易量分配,必须和其他经纪商执行同样的标准。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将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1、本基金将按照GIPS的规定的计算和报告方法在报告业绩时做相应信息披露;
2、对外披露时,本基金将注明业绩计算标准符合GIPS要求;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将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51%、富通基金管理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 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Ivory